乘客服务
乘车常识
深圳市公共汽车乘车指导规则
乘车常识 2018-01-30 16:24:10
      一、为加强公共汽车管理,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,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,根据《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》 (建设部、公安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第31号令) 以及深圳市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   
​      二、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(含城市公共中小型客车)。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,必须遵守本规则。
​      三、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遵守社会公德,讲究文明礼貌,服从司乘人员管理,共同维护乘车秩序。
​      四、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:
      (一)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须在站台依次候乘,不准在行车道上候车,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,不准强行上下。
      (二)赤膊者、醉酒者、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,不准乘车。
      (三)遵守“前门上、后门下”的乘车规定,依次排队上下车;上车后自觉往后面找位置坐好或站好扶稳,以免堵塞通道;为便于司机监督乘客上车投币,禁止乘客从前门下车,后门上车。
      (四)提倡讲文明、讲道德、讲礼貌、让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妇及抱婴者优先上车,占用“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妇、抱婴者”六种人专座的乘客,必须让座;其他座位的乘客也应主动给有需要的人士让座。
      (五)注意乘车安全。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。严禁将头手伸出窗外;站立的乘客,手要扶稳,身体不得抵压车门;车未停稳,严禁上下车。
      (六)车辆运行中,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,不得与驾驶员闲谈。
      (七)注意公共卫生。严禁带宠物或禽鸟等动物上车,严禁车厢内吸烟,不准向车内外吐痰或乱扔杂物。有异味的物品须密封包装,否则不允许携带乘车。
      (八)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,应服从驾乘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它车辆。
      (九)到达票额规定的站点或者终点站后,必须离开车辆,不准越站乘车或者随车返回。
​      五、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:
      (一)投币的乘客应自备零钞,按规定票价自觉投足钱币;车内不设找赎,严禁从钱箱内取钱找赎。刷卡的乘客请主动在读卡机上扣划当次应付的车资。如实行人工售票,乘客应主动向乘务员购票,并保留车票以备查验。
      (二)车票限当次乘坐有效,但由驾乘人员安排换乘的,所持车票继续有效。
      (三)乘客到达票额规定的站点必须下车,越站须按规定补票;误乘者,车已起步按所乘路段补票或投币,逃票者,依法补票处理。
      (四)成人应购买全额车票;身高1.10米至1.40米的儿童(注1,下同)按全额票的半价收费;中、小学生坐特区内线路(1-299路)(注2,下同)凭《深圳通学生卡》可享受半价优惠;对于身高1.1米以下的儿童,上车须有成年人陪同。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.1米的儿童乘车;超过携带的人数,超过者按半价购票。(注1:儿童免费乘车标准于2009年改为1.2米至1.5米,注2:“1-299”已改为全市所有的公交线路)。
​      六、伤残军人、盲人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;离休干部凭《离休干部证》、本市残疾人凭《残疾人证》可免费乘坐特区内公交线路(编号1-299路);符合我市敬老优惠乘车条件的老年人,不受户籍的限制,凭《深圳市敬老优待证》或《深圳市暂住老人免费乘车证》,均可免费乘坐特区内编号1-299的公共汽车。(注2:“1-299”已改为全市所有的公交线路。)  
​      七、乘客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或长度超过1.6米或体积超过0.216立方米的物品乘车;乘客携带重量在20公斤或者体积0.125立方米/件以内的行李(含20公斤或体积0.125立方米),免收行李费,超过的收取与乘客相同票价的行李费。
​      八、乘客在车上应小心看管好自己的钱物,以免被盗或丢失。
​      九、车厢内严禁打驾、斗殴、赌博、乞讨及其它有防碍车辆行驶和乘客安全的行为;对打架斗殴、盗窃他人财物及侮辱、殴打司乘人员的违法分子,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。
​      十、违反本规则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照有关规定对乘客给予补票或者数倍补票处理:
      (一)无票乘坐的;
      (二)越站乘坐的;
      (三)使用废票的;
      (四)持假证免费乘坐的;
​      十一、违反本规则规定,造成公共交通设备、设施损坏或者乘客、驾乘人员财物遗失、人身伤害的,由经营企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修复,赔偿经济损失。
​      十二、违反本规则规定的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予以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​      十三、乘客对驾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。
​      十四、本规则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