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公共汽车乘坐行为,维护良好乘车秩序,培育文明乘车风尚,根据《城市公共交通条例》《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》《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乘坐按照核定的线路、站点、时间、票价等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,应当遵守本规则,服从驾驶员、乘务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管理,共同营造文明、和谐、安全、有序的乘车环境。
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乘车秩序规定:(一)在公交停靠站或者人行道上排队候车,请勿进入机动车道。待车辆到站停稳后,依次从前门上车、后门下车,或者先下后上,请勿强行上下。车辆未到站或者已离站时请勿示意驾驶员停车,请勿拦截或者追逐已驶离站台的车辆;(二)上车后,自觉往车厢中、后部靠拢,尽快坐稳、扶好,避免滞留在前、后车门踏板或者靠近车门和车门开关处。请勿将头、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。车辆行驶过程中请勿随意更换座位或者在双层公共汽车第二层站立。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,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带;(三)提倡尊老爱幼、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,占用“爱心座椅”的乘客应当主动给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妇以及抱婴者等有需要的人让座;(四)保持车厢整洁,请勿饮酒、吸烟(含电子烟)、随地吐痰、吐口香糖、乱扔物品或者垃圾。非必要请勿食用影响乘车环境的食品、饮品。请勿乱涂乱画或者悬挂、张贴物品;(五)保持车厢安静,请勿大声喧哗、追逐打闹,使用电子产品时请勿外放声音。在车厢内请勿乞讨、卖艺、推销、散发宣传品;(六)保持良好的仪表仪态,请勿在车厢内脱鞋、脱袜,在座位上站立、躺卧或者多占座位;(七)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,请勿将行李物品占用座位或者阻塞通道。车厢内拾到他人遗失物品应当主动归还或者交给驾驶员、乘务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。
第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规定:(一)上车应当主动购票,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,并保留车票或者支付记录以备查验。乘坐无人售票车辆,现金支付不设找赎。请勿使用假币、不能流通的残币购票乘车;(二)按照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,应当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;不能出示的,应当按照标准票价支付车费。请勿冒用他人证件、使用伪造证件乘车;(三)到达票额规定的站点或者终点站后,自觉下车。如需继续乘车,应当自觉补交车费;(四)车票仅限当日当次乘坐,但由驾驶员、乘务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安排换乘的除外;(五)乘坐无人售票分段收费车辆,上车和下车均须刷卡或者扫码;未刷卡或者扫码的,则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乘车安全规定:(一)醉酒者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人员,应当由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;(二)出于安全考虑,6 周岁以下儿童应当由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,每位成年人最多可以携带 3 名 6 周岁以下儿童乘车;(三)请勿自行开关车门,擅自操作车上有警示标志的按钮、开关装置,非紧急情况请勿动用安全锤、灭火器等消防、安全设施。请勿损坏车辆及相关设施、设备和标识;(四)禁止打架斗殴、进入驾驶区域、滋扰驾驶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;(五)乘客应当配合驾驶员、乘务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携带上车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;(六)乘客应当主动遵守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。车辆运营途中,发生故障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,应当服从驾驶员、乘务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指挥,配合应急处理。
第六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:(一)易燃、易爆、易碎、毒害、腐蚀性、放射性、管制刀具、充气气球等危及行车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物品;(二)有刺激性气味或者严重异味,且未经密封包装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;(三)活体禽、畜、宠物等动物,但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、军警犬等特殊用途动物除外;(四)电动自行车(含折叠)、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,但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;(五)重量超过 30 公斤,或者外部尺寸长、宽、高之和超过 1.6 米,或者杆状长度超过 2 米的行李物品,但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除外。
第七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,驾驶员、乘务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权劝阻或者制止;拒不改正的,驾驶员、乘务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。
违反本规则规定,构成扰乱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八条 本规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规则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。